海南省建筑领域工程技术人员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来源:高顿建工

2022-01-22 21:42

【摘要】 海南省建筑领域工程技术人员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1.大学本科(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2.大学专科(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毕业,受聘担任技术员职务满2年或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3.中等专业学校(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毕业,受聘担任技术员职务满3年或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4.高中学历毕业,受聘担任技术员职务满4年或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7年。

海南省建筑领域工程技术人员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客观公正地评价建筑领域工程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为人才的合理选用和聘用提供依据,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琼办发[2017]87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按照本评审条件评审通过,并取得相应专业助理工程师资格证书,表明持证人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作为聘任相关专业助理工程师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在我省企事业单位从事建筑领域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在我省工作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专业设置

本评审条件所设专业为:1.建筑学;2.建筑结构;3.岩土工程;4.工程测量;5.建筑工程(含建筑工程施工、监理、质量安全监督、检测、工程管理等);6.建筑装饰工程(含建筑幕墙工程);7.给水排水工程(含消防工程);8.暖通与空调工程;9.城镇燃气工程;10.建筑电气工程(含建筑智能化);11.城市道路桥梁与交通工程;12.风景园林(含高尔夫球场)工程;13.建筑工程定额与预算。

第四条专业技术资格名称

建筑学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名称为助理建筑师,其它专业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名称为助理工程师。

第二章申报及评审条件

第五条基本条件

(一)职业道德条件

凡申报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取得现任专业技术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1.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及以下,或受单位书面通报批评者,或在海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有不良行为记录者,该年度不计算资历。

2.在海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记入黑名单者,或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或因违法受刑事处罚的,在执行期内不计算资历且处分期内不得申报。

3.失信被执行人,执行期间不得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1.大学本科(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2.大学专科(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毕业,受聘担任技术员职务满2年或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3.中等专业学校(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毕业,受聘担任技术员职务满3年或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4.高中学历毕业,受聘担任技术员职务满4年或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7年。

5.申报技术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大学专科、中等专业学校(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高中学历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非相近专业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时间增加1年。

(三)接受继续教育条件

根据国家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的要求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完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升专业水平。申报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应满足国家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第六条能力业绩条件

基本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具有解决本单位科研、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中一般技术问题的能力,并参与或累计完成下列业绩条件之一:

(一)参与过1项本专业工程技术工作;

(二)参与制定1项省、市级行业技术标准、工程造价定额、行业规划编制,并通过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推广应用或颁布实施。

(三)参与开发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1项。

(四)参与工程、科研、技术创新、技术改造项目1项,经同行专家和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取得一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章附则

第七条本条件所指本专业工作年限,一般由毕业参加本专业工作后起计算至申报当年年底止。但后续学历获得者,可从申报者人事档案记载开始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起计,但必须将全脱产学习时间减除。

第八条本条件所指学历/资历,均指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国民教育、成人教育或经自学考试合格的本专业。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参加职称评审,分别按照全日制大专学历、本科学历对待。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可直接申报更高一级职称。

第九条本条件所指资历计算方法,从现专业技术资格批准之日起计至申报当年年底止。

第十条本条件所指参与的业绩,由申报者所在单位出具聘书、相关技术资料予以证明。

第十一条本条件所指完成的业绩,按照各专业要求,达到行业认可的完成标准。

第十二条本条件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条件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委人才发展局共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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