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高顿建工
2022-01-22 21:36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住房城乡建设行业
助理工程师职称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相关学科理论知识,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注重学习和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有一定的实践经验,能解决工程专业一般的技术问题;能在高、中级技术人员指导下,撰写本人所完成项目的工作总结或论文。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从事建设工程及相关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原则上不得申报。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职称者,撤销其职称,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
三、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第三条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学历、资历条件之一:
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在工程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技工院校中级工班毕业,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4年。满足以上学历之一,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
如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文件对学历资历条件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第四条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要求。
第五条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行业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及业绩条件
一、从事建设工程或相关领域科研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政府部门的科研项目、课题或单位下达的科研项目等。
(二)参与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
(三)参与各级技术标准,定额、规程的制定修订工作。
二、从事建设工程或相关领域各专业实践应用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符合相关专业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为:
(一)从事建筑学专业设计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参与完成1项以上三级工程的建筑设计工作。
(二)从事土木工程、工业和民用建筑、结构设计、建筑结构等专业设计、施工、安装、监理、工程质量检测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1项以上三级工程的设计、施工、安装、监理等工作。
2.参与完成3项以上二级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同时以上项目无出具虚假检测数据、漏报、瞒报等不良情况。
(三)从事地质与岩土工程专业测试、勘察、设计、施工、咨询、监理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参与完成1项以上相当三级岩土工程项目测试、勘察、设计、施工、咨询、监理等工作。
(四)从事建筑给水排水工程、消防工程等专业设计、施工及监理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参与完成1项以上三级工程的设计、施工及监理工作。
(五)从事暖通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监理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参与完成1项以上小型工业与民用建筑项目的供热、通风、中央空调系统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
(六)从事建筑电气工程、智能化工程等专业设计、安装、施工、监理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参与完成建筑电气、建筑智能化系统中综合布线系统及其它子系统的设计、安装、施工、监理等工作。
(七)从事建筑装饰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监理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参与完成1项以上三级工程的设计、安装、施工、监理等工作。
(八)从事城市规划设计与管理专业设计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总体城市设计中的综合工作。
2.参与完成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县城总体规划,或相当于上述规模的开发区、各类园区等的总体规划或有较复杂内容的专项规划(如综合交通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重点地区城市设计等)。
3.参与完成1项以上居住小区级规模的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九)从事风景园林专业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养护管理、生产、应用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区域的风景旅游规划,省、市级风景区规划,城市或市域绿地系统规划等工作。
2.参与完成区级公园的总体规划设计,或小游园设计,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3.参与在居住区公园、园林苗圃、花圃负责园林植物生产、养护管理1个生产年度以上。
(十)从事燃气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监理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小型城市燃气项目建设。
2.参与完成1项以上小型可行性研究(或施工组织设计)工作。
(十一)担任建筑工程造价、建筑工程管理等专业相关的建设工程经济分析与评价、概预算、定额的制定、建筑安全管理,房地产开发与管理、房地产评估等管理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本专业某一分支的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的编审和管理,任务完成较好。
2.参与1项以上三级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
3.参与完成单宗房地产征收评估项目工作。
4.参与完成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策划、经营或管理等相关工作。
(十二)从事建筑机械与自动化专业设计、生产、施工、管理等工作的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1项以上本专业的重大技术分析和市场分析。
2.参与完成1项以上对重大项目有指导作用的有关情报资料的搜集、整理、汇编,提出系统报告。
3.参与完成1项以上本企业主导产品的开发、设计、制造和技术管理工作,并获得推广应用。
4.参与完成大中型建筑机械的设计、生产等工作。
5.参与完成1项以上三级工程的建筑机械设计、生产、施工、管理等工作。
(十三)从事建筑材料专业设计、检测、生产、应用、管理等工作的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建筑材料的研究开发、推广应用、标准编制。
2.参与完成1项以上三级工程建筑材料专业的设计、生产、检测等工作。
(十四)从事绿色建筑专业设计、施工、技术服务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1项以上三级工程中与绿色建筑技术有关的工作。
2.参与完成1项以上三级工程的方案咨询、模拟分析、运营管理等技术服务。
(十五)从事与建筑物理专业相关的建筑热工、建筑声学、建筑光学、风能与动力工程、建筑热物理学、建筑材料热工学等专业工作的设计、施工、运行、管理等工作的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参与完成1项以上三级工程中与建筑物理专业相关的设计、施工、运行、管理等工作。
(十六)从事建筑工程测量与测绘专业的工程技术应用、咨询管理等工作的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参与完成1项以上三级工程中与测量技术专业相关的技术应用、咨询管理等工作。
(十七)从事市政道路与桥梁、市政轨道专业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城市道路的线路设计或路基、路面设计,或城市道路项目的施工或监理,或道路交通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
2.参与完成城市桥梁、轻轨工程、地铁工程、隧道工程、公用交通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的全过程。
(十八)从事市政给水排水和城市污水专业设计、施工、咨询、监理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1项以上小型工程项目设计。
2.参与完成1项以上小型项目可行性研究工作或施工组织设计。
3.参与完成大型工程设计项目中某一子项设计工作,或1项以上小型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
4.参与供排水或污水、垃圾处理企业生产车间的管理工作,无重大责任事故(包括质量、安全、设备)。
(十九)从事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相关的城市防洪工程、河道疏浚整治工程、排涝工程、环境卫生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参与完成1项以上三级市政公用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
(二十)从事市政绿化专业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城市道路主、次干路的市政绿化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
2.参与完成1项以上小型市政园林绿化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
3.参与园林绿化企业技术和管理工作1年以上,并较好地完成任务。
(二十一)从事市政照明专业相关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园林景观工程的照明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参与完成城市主次干道、桥梁隧道、城市园林景观项目的照明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
(二十二)从事水工结构专业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水工结构项目的规划、勘测、设计工作,参与编制水工结构项目的规划、勘测设计大纲或任务书。
2.参与完成水工结构项目的工程施工,参加项目的施工方案、报告等评审工作,或工程进度、质量的检查工作。
3.参加水工结构项目的监理工作,并较好地完成任务。
第七条论文、著作条件
结合工作实践,独立撰写专业论文、专项调查(分析)报告、项目立项研究报告、专业技术工作报告、技术总结等1篇以上,字数2000字以上。
第八条附则
一、本条件中所述助理工程师职称,均包含助理建筑师、助理城市规划师职称。凡是符合上述条件规定,可分别申报助理建筑师、助理城市规划师和助理工程师职称(从事建筑专业设计和科学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助理建筑师职称,从事城乡规划设计与科学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助理城市规划师职称,从事其他专业工作的技术人员申报助理工程师职称)。申报者应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并按人事档案管理关系及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本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本条件中所指的初级,是指助理级职称(不含员级)。
(二)凡贯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三)本条件中规定的工程项目或课题等级,参照有关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执行,没有明确等级划分的,可根据其相当规模与技术复杂程度,比照执行项目或课题包括国家和省(市)、部委下达的或合同规定的两类。
(四)“鉴定认可”是指通过主管部门审批或验收等鉴别或评定,确定认可、采用数据或发布实施,并有相应证明材料。
(五)根据现行的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的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为大型工程,中型工程,小型工程三类。本评审条件中,一级工程与大型项目相对应,二级工程与中型项目相对应,三级工程与小型项目相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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