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关于做好2021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来源:高顿建工

2022-01-19 14:31

【摘要】 青海省关于做好2021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2021年,专业技术人员须按时在年内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培训,总学时不少于135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45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90学时)。公需科目、专业科目(包括网络课程类、培训进修类、自学类、技术带教帮扶类、创新成果类)学时认定以及评审职称、认定职称和转换职称系列的学时要求,按照《关于做好2020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20〕227号)第四、五项的规定执行。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1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青人社厅函[2021]269号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部门、各用人单位,国家级、省级继续教育基地:

为深入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不断优化专业技术人员知识结构、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增强创新创业能力,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关于深入开展“人员大培训、岗位大练兵、环境大整治”工作的通知》(青办发〔2020〕7号)、《开展专业技术人员“三学、三补、两助力”工作方案》(青人社厅发〔2020〕29号)要求,现就做好2021年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范围

全省各级各类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含在职临聘专业技术人员)、援青人员、中央驻青单位、民办机构、驻军幼儿园的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二、培训内容

培训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两部分。

公需科目学习内容普及法律法规、政策理论、职业道德、科学素养、数字技术等综合性基本知识培训,加强党史学习、“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解读、《民法典》解读、知识产权、处置重大突发事件能力、国家安全治理等课程设置。

专业科目学习内容着重围绕创新驱动发展、乡村振兴等国家重大战略和推进我省坚持“一优两高”,共同保护好地球“第三级”、培育“四种经济形态”、创建“五个示范省”总体布局,按照“因需施培”的原则,结合各行业不同层次人员、不同专业领域、不同岗位需求的实际分类设置学习课程,立足科技前沿、体现专业发展趋势、注重理论与实践结合,强化胜任岗位职责能力,促进精通业务。

三、培训方式

公需科目采取线上培训方式,学员登录青海干部网络学院培训平台自主学习。

专业科目采取线上与线下、集中与分散、课堂讲授与实践操作相结合等形式开展。学员根据实际需求和行业部门、单位要求,参加由国家级、省级继续教育基地或由本行业主管部门、用人单位组织的线上线下专业课程培训。

青海干部网络学院、行业部门、继续教育基地要畅通非公有制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培训渠道,加强对非公有制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培训力度。

四、学时及认定要求

2021年,专业技术人员须按时在年内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培训,总学时不少于135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45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90学时)。公需科目、专业科目(包括网络课程类、培训进修类、自学类、技术带教帮扶类、创新成果类)学时认定以及评审职称、认定职称和转换职称系列的学时要求,按照《关于做好2020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20〕227号)第四、五项的规定执行。

对参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由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确定),视同完成当年的继续教育公需课和专业课全部学时。

参加各类考前辅导班、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岗前培训、《法宣在线》等不计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学时,也不计入专业学时。

五、组织管理

继续依托“青海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管理服务平台”(网址:www.qhjjglpt.com,简称“管理服务平台”),对全省继续教育工作进行全流程线上管理,各单位及专业技术人员根据“管理服务平台”流程,开展账号注册、专业课程备案、提交学时申请、审核审验学时、学时管理、学习档案生成等工作,各角色具体操作手册可登录“管理服务平台”首页下载、查阅。

继续教育各阶段工作中,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和他人继续教育培训谋取利益,一经查实,依据有关规定在全省范围通报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严格执行申报诚信惩戒机制,对线上线下培训学时及培训进修类、自学类、技术带教帮扶类、创新实践类等活动弄虚作假的人员,一经查实,取消职称申报资格,三年内不得申报职称,列入全国、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为3年。

六、有关事项

(一)关于规范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我省相应系列和层级职称,应当达到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相应学时。中央驻青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可参加我省继续教育培训,其在本系统原有的对应年份学时(指经央企总部按照国家人社部继续教育工作要求统一安排并组织实施的继续教育)或由中央驻青单位本级自行安排实施、且经我省省级人社部门备案的培训,可视同为参加我省继续教育培训,其学时可计入或合并计入本人继续教育学时档案。

(二)关于自主培训

1.扩大自主培训范围。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在下放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管理权限的基础上,2021年,将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卫生系列职称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管理权限下放至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对学时管理、学时审核审验等工作的真实性、规范性和严肃性负全部责任。

2.强化行业主体作用。省卫生健康委负责搭建行业内继续教育学习平台,实现公需科目培训与“青海干部网络学院学习平台”衔接,专业科目培训、学时管理、学时审核审验等工作,同时要与“青海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全口径对接和数据汇总。青海省人民医院、青海大学附属医院按照省卫生健康委的安排部署做好继续教育工作。

省卫生健康委对以往年度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人员,提出限期改正要求和具体措施,面向社会公布,确保专业技术人员知晓信息。

3.健全数据统计制度。推行月统计、季报送、年汇总制度。从2021年起,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要按月对培训数据进行统计,分别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末、2022年1月15日将季度和年度汇总数据报送省人社专技处。

(三)关于补学工作。今年,仅对因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由管理岗转换到专技岗工作的人员及其它因客观原因确需补学的人员,可视情况开展线上补学工作。公需科目由“青海干部网络学院”承担,专业科目由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承担。学员年内完成的线上公需科目、专业科目培训学时纳入2021年培训档案(证书),多学部分学时可分散在2018、2019、2020年度使用。

(四)关于时间安排

1.备案时间。各行业主管部门、各继续教育基地、各用人单位要于2021年7月底前完成年内计划组织实施的各类线上、线下培训的备案工作。因没有及时备案而造成的后果,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各继续教育基地、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2.学习时间。学习时间自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当年申报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务必于2021年11月底前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培训。未能按时完成并达到学时要求的,自行承担责任。

3.审验时限。各级人社部门和自主审核单位(青海大学、青海师范大学、青海民族大学、青海开放大学、青海日报社)务必于2021年12月30日前完成当年的学时审验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各市、自治州人社局、省直各行业主管部门、省直有关单位,要强化主体责任,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作出具体安排,确保各类学习培训和继续教育活动落地落实,要强化学习效果质量考核,力戒形式主义,坚决杜绝“走过场、装样子”的行为和现象。要将具体工作落实到部门、责任落实到人(管理员),各单位管理员要按照“管理服务平台”相关流程,及时提交学时申请、开展审核审验工作,确保每一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和学时审验工作按时间节点完成。

(二)青海干部网络学院,要按照本通知的课程设置要求面向社会征集培训需求,定期发布和更新课程目录。国家级和省级继续教育基地要面向各行业主管部门、用人单位和社会征集有关专业课程培训需求,主动研究和拟定不同类别、不同层次、不同岗位专业技术人才的素质能力模型,分类制定培训大纲,加强课程和教材体系建设,实施精品课程和精品教材工程,开展培训需求调查预测和反馈工作;加强网络课程、专家师资等数据库建设,为2022年常态化开展此项工作做好前期准备。

(三)根据我省“互联网+人才人事”系统建设要求,2022年,启用新的“互联网+继续教育”系统。为确保继续教育管理系统顺利转换对接,实现数据共享,各继续教育基地网上学习平台与要与新的“管理服务平台”进行技术衔接,为培训数据回传至“管理服务平台”留好数据接口,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四)各市州人社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各继续教育基地分别于每季度末月底、12月底前将人员培训情况、全年继续教育工作情况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管理服务平台”操作问题,请致电4000—434—678咨询。

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我省继续教育工作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联系电话:0971—8258156 8258153 8258157

联系人:马老师赵老师山老师

邮箱:qh8258152@163.com

附件:各市州、各有关部门继续教育政策咨询联系方式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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