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高顿建工
2022-01-06 17:45
申报条件及要求
(一)基本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无不良诚信记录,无尚在有效期内的行政处罚。
(二)岗位条件
在本市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至申报截止当日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在本市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具有上海市户籍;
(2)持有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
(3)近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
当年度已到达退休年龄或已办理退休手续者,不接受申报。
(三)学历、资历要求
1、具有理工类相关专业博士学位,且从事申报专业工作。
2、具有理工类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从事申报专业工作满2年,且聘任助理工程师职务满2年。
3、具有理工类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申报专业工作满5年,且聘任助理工程师职务满4年。
4、具有理工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申报专业工作满7年,且聘任助理工程师职务满4年。
5、非理工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须具有理工类相关专业全日制中专学历,从事申报专业工作满12年,且聘任助理工程师职务满6年。
6、对于先评聘助理工程师职务,后又通过非全日制教育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规定学历的申报对象,除聘任助理工程师职务必须满4年以外,其取得规定学历后的资历不得少于1年。
7、对已评聘为工程系列其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因工作需要转评建筑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需在建筑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经单位考核能履行现岗位职责且符合申报条件。
8、未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资格证书,但符合国家或本市相关申报条件,能提供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表》的在职专技人员也可申报。
9、根据《关于调整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办法的通知》(沪人社专[2020]459号)精神,为促进职称评审与职业资格考试的接轨,对于取得沪人社专[2020]459号文件认定的职业资格证书并按规定聘任助理工程师职务,同时符合申报条件的,也可申报。
10、任职资历截止日期为2021年6月30日。非就业状态、在行政管理或工勤等岗位工作的经历不能作为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在计算时,因专业技术岗位变动、待岗待聘、长病假、参加全日制教育等不在本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时间需相应扣除。
(四)论文、论著要求
报送的论文,应当是本人在取得助理工程师后,近5年独立撰写的与本人所从事专业工作密切相关的,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业论文,1~2篇,字数不少于3000字。报送的论著,应当是本人参与编写的与本人所从事专业工作密切相关的,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业著作,1篇,其中本人应为主要作者(前3名),撰写的字数不少于20000字。
同时,提交论文应注意以下要求:
1、评委会对申报人所提交的论文进行重合度检测,经查实存在学术造假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
2、毕业论文不能作为职称评审论文报送。
3、若以外文发表的论文,需同时提供中文译稿,且评审时以中文内容为准。
4、公开发表的论文需上传刊物的封面、目录、正文彩色扫描页(以图片格式上传),以及论文的WORD版本,并确保与所提交的书面材料完全相同。申报人员应在材料申报截止日前提供正式出版刊物,论文录用证明、报刊及电子论文等不作为申报依据。
(五)继续教育要求
根据《关于完善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培训工作的通知》(沪人社专〔2017〕256号)文件规定,专业技术人员评审和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的,每年需完成规定的公需科目培训。2021年职称评审之前,需完成公需科目学习90学时(可与近5年所学课时累计计算),其中必修课不少于45学时。
各公需科目培训课程安排和报名事宜,请登录“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www.sacee.org.cn)查询《2021年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培训实施计划》。另外,对2017年前记录的公需科目学分,在五年有效期内按1学分对应3学时计算。对通过职称外语、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且未超过五年期限的,可分别折算为3个公需科目学时。
(六)其他事项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根据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情况实行缺额推荐申报。申报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须在《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申报表》中“所在单位核实意见”栏内填写岗位空缺情况后,市级事业单位统一由所在单位人事至主管部门盖章确认,区级事业单位统一由所在单位人事至区人社局负责职称评审事务的部门盖章确认后,方能申报。
2、对于上一年度评审未通过,本年度继续要求申报的人员,必须在申报当年工作业绩突出和取得重大贡献,且不得使用在上年度申报论文作为主送论文,方能申报。
3、央企或央企在沪单位不在本评委会受理范围内,请到上级所属系统中评委评审。若所属系统无相关评委会,请出具所属系统人事部门委托书,并写明所属系统无相关评委会。若所属系统中评委无相关评审专业,请出具有中评委组建权的单位人事部门委托书,并写明所属系统中评委无相关评审专业。(附件2)
4、外省市在沪分公司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申报条件的,需由总公司出具委托评委会评审的委托书。(附件2)
5、为更好、更客观地反映申报人的学术水平和能力业绩,本年度继续加强对申报人员的面试工作。面试内容不局限于论文,凡与职称评审中涉及的内容均在面谈范围内,面试对象包括:
(1)转系列申报评审的;
(2)去年参加过评审而未通过的;
(3)专家审阅材料后认为需要当面了解情况的。
被通知参加面试的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参加面试,无故缺席视为放弃评审,面试情况将作为评审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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