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份 | 资格认定职称 | 查询链接 |
北京市 | 一级建造师→中级职称工程师 二级建造师→初级职称也就是助理工程师 | 北京为专业技术人才减负,46项职业资格可认定职称 |
上海市 | 一级建造师→工程师或经济师 二级建造师→助理工程师或助理经济师 | 上海人社局通知!上海落户关于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操作办法 |
天津市 | 一级建造师→工程师 二级建造师→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 | 天津市人社局关于明确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 |
重庆市 | 一级建造师→工程师 二级建造师→助理工程师 | 重庆市关于建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 |
河北省 | 一级建造师→工程师 二级建造师→助理工程师 | 河北省关于公布《河北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的通知 |
山西省 | 一级建造师→工程师 二级建造师→助理工程师 | 关于公布《山西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目录》的通知 |
辽宁省 | 一级建造师→工程师 二级建造师→助理工程师 | 辽宁省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 |
吉林省 | 一级建造师→工程师 二级建造师→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 | 关于印发《吉林省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的通知 |
黑龙江省 | 一级建造师→工程师 二级建造师→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 | 黑龙江省关于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
江苏省 | 一级建造师→工程师 二级建造师→助理工程师 | 江苏省关于调整《江苏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的通知 |
浙江省 | 一级建造师→工程师 二级建造师→助理工程师 | 浙江明确!建造师等32项职业资格可以直接认定职称! |
安徽省 | 一级建造师→工程师 二级建造师→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 | 安徽省关于在部分职业领域建立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指导意见 |
福建省 | 一级建造师→工程师 二级建造师→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 | 福建省关于建立部分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 |
江西省 | 一级建造师→工程师 二级建造师→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 | 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目录 |
山东省 | 一级建造师→工程师 二级建造师→助理工程师 | 山东关于建立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 |
河南省 | 一级建造师→工程师 二级建造师→助理工程师 | 河南省关于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
湖北省 | 一级建造师→工程师 二级建造师→助理工程师 | 湖北省关于建立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 |
湖南省 | 一级建造师→工程师 二级建造师→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 | 湖南省关于印发《湖南省畅通职称评审绿色通道10条实施意见》的通知 |
广东省 | 一级建造师→工程师 二级建造师→助理工程师 | 广东省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目录(第一版)的通知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一级建造师→工程师 二级建造师→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 | 广西关于在部分职业领域建立职称与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对应关系的通知 |
海南省 | 一级建造师→工程师 二级建造师→助理工程师 | 海南省关于在部分职业领域建立职称和职业资格对应关系的通知 |
四川省 | 一级建造师→工程师 二级建造师→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 | 四川省关于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可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通知 |
贵州省 | 一级建造师→工程师 二级建造师→助理工程师 | 关于发布2021年版贵州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目录的通知 |
云南省 | 一级建造师→工程师 二级建造师→助理工程师 | 云南省关于建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 |
西藏自治区 | 一级建造师→工程师 二级建造师→助理工程师 | 西藏自治区明确取得建造师职业资格即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的职称 |
陕西省 | 一级建造师→工程师 二级建造师→助理工程师 | 陕西省关于明确部分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 |
青海省 | 一级建造师→工程师 二级建造师→助理工程师 | 青海明确:一级建造师等同于工程师职称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一级建造师→工程师 二级建造师→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 | 宁夏关于建立部分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一级建造师→工程师 二级建造师→助理工程师 | 新疆发布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 |
兵团 | 一级建造师→工程师 二级建造师→助理工程师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