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确认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及个人:
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规定,为进一步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放管服”改革要求,不断简化办事流程,切实加强减证便民工作。现将调整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确认工作说明如下:
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不再对已通过住房城乡建设部经“国家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电子化审批确定的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合格人员,再次加盖公章进行确认。
二、延续注册合格的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可登录: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http://www.ynjst.gov.cn/)--“科技与标准定额”栏或云南省工程建设科技与标准定额管理网(http://www.ynbzde.com)--“工程造价行业管理”--“一级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个人登录”后,查询本人的延续注册合格信息。
三、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与标准定额处
2020年4月30日
资料包合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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