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具一级造价工程师执业单位相关证明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建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标〔2020〕26号)及省住建厅《关于调整“江苏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系统”部分办理事项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对一级造价工程师单位变更期间不再出具执业单位证明,执业单位以变更后注册证书显示为准。初始注册期间造价师本人凭身份证至我处登录变更系统端口查验后可出具注册单位证明,特此通知。
苏州市工程造价管理处
202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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