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要收回的。
根据《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建设部令第18号)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变更的由原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注册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并在《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上加盖作废章,由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注册主管部门收回原《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建设部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部门对变更注册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变更条件的,一般在二个工作日内完成人员变更手续并发放新注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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