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监理实施的基本原则监理单位受业主委托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时,应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1)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
监理工程师在建设工程监理中必须尊重科学、尊重事实,组织各方协同配合,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为此,必须坚持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
(2)权责一致的原则。
监理工程师承担的职责应与业主授予的权限相一致。
监理工程师的监理职权,依赖于业主的授权。
这种权利的授予,除体现在业主与监理单位之间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之中,而且还应作为业主与承建单位之间建设工程合同的合同条件。
(3)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的原则。
总监理工程师是工程监理全部工作的负责人。
要建立和健全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就要明确权、责、利关系,健全项目监理机构,具有科学的运行制度、现代化的管理手段,形成以总监理工程师为首的高效能的决策指挥体系。
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的内涵包括以下一些内容:1)总监理工程师是工程监理的责任主体。
责任是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的核心,它构成了对总监理工程师的工作压力与工作动力,也是确定总监理工程师权力和利益的依据。
所以总监理工程师应是向业主和监理单位所负责任的承担者。
2)总监理工程师是工程监理的权力主体。
根据总监理工程师承担责任的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全面领导建设工程的监理工作,包括组建项目监理机构,主持编制建设工程监理规划,组织实施监理活动,对监理工作进行总结、监督和评价。
(4)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的原则。
严格监理,就是各级监理人员严格按照国家政策、法规、规范、标准和合同控制建设工程的目标,依照既定的程序和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对承建单位进行严格监理。
监理工程师还应为业主提供热情的服务,“应运用合理的技能,谨慎而勤奋地工作”。
由于业主一般不熟悉建设工程管理与技术业务,监理工程师应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要求多方位、多层次地为业主提供良好的服务,维护业主的正当权益。
但是,不能因此而一味向各承建单位转嫁风险,从而损害承建单位的正当经济利益。
(5)综合效益的原则。
建设工程监理活动既要考虑业主的经济效益,也必须考虑与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有机统一。
建设工程监理活动虽经业主的委托和授权才得以进行,但监理工程师应首先严格遵守国家的建设管理法律、法规、标准等,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和责任感,既对业主负责,谋求最大的经济效益,又要对国家和社会负责,取得最佳的综合效益。
只有在符合宏观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条件下,业主投资项目的微观经济效益才能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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