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i没有罚款权利: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罚款是指行政处罚机关强迫违法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量金钱的处罚形式。
可见,企业不具备罚款的资格,没有罚款的权力。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三条,甲乙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建设单位(或委托监理公司)如对施工单位进行罚款,这既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是违背甲乙双方平等的法律地位关系的。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五十六条,合同中这样的罚款条款是无效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所以,设单位(或委托监理公司)对施工单位的这种罚款行为不合法的,这些罚款也是无效的。
但是,如果施工单位违约的话,建设单位可以依法或依约向施工单位进行合理合法的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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