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十七条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对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和技术服务。
监理单位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监理的监理单位,须持有关证照到市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登记注册,方可从事建设监理活动。
监理单位必须按受资质年检,未经年检的不得再从事监理业务。
第十八条建设监理单位必须按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承接业务,并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应包括下列内容:(一)词语定义、适用语言、法律、规范和标准;(二)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三)合同的开始、完成、变更与终止;(四)建设监理费支付;(五)监理争议的解决;(六)其它规定。
第十九条建设监理单位不得监理本单位设计的建设工程,不得监理与承包方、材料、设备供应方有隶属关系或者发生经营性业务关系的工程。
已签订工程监理合同的监理业务不得转让。
第二十条建设监理单位应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对工程进行监理,并接受质监机构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应根据监理工程的性质、规模、复杂程度等情况,选派相应素质和数量的监理人员,组成由总监理工程师领导的项目监理工作小组进场监理。
第二十二条监理单位应根据勘察设计文件和合同,制定监理程序和监理实施方案,通报建设、施工单位。
监理中,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向建设单位报告工程建设情况。
第二十三条监理单位承接业务,应根据国家规定标准收取监理费,并按规定向质监机构缴纳质量监督费,建设单位则不再向质量监督机构缴纳质量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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