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单位及监理单位个人在建设工程监理过程中任何情况下都没有权利对在施工程的施工单位下罚款单。
只是监理单位如果发现施工安全质量问题的目的是消除隐患,正确的做法是通过监理通知单、停工令等责令整改,施工单位不落实的话通知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只是经建设单位依据合同授权对合同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进行管理、及技术服务的独立法人。
不是政府行为。
更不是行政监督单位。
因此不具备经济处罚权。
应严格执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及合同约定的政策法规。
扩展资料:合同法监理的权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三条,甲乙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建设单位(或委托监理公司)如对施工单位进行罚款,这既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是违背甲乙双方平等的法律地位关系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五十六条,合同中这样的罚款条款是无效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所以,设单位(或委托监理公司)对施工单位的这种罚款行为不合法的,这些罚款也是无效的。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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