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变更
(1)工程变更的原则:工程设计变更、技术经济签证应严格按照施工合同中确定的原则进行,任何与施工合同中确定的原则相违背的工程设计变更、技术经济签证的内容一概不予认可。
(2)设计文件是安排建设项目和组织施工的主要依据,设计一经批准,不得任意变更。
在确保工程质量标准的前提下,对于降低工程造价、节约用地、加快施工进度等方面有显著效益时,应考虑工程变更。
(3)工程变更的图纸设计要求和深度等同原设计文件。
(4)工程变更的审批
无论何种形式的变更都应向建设单位负责人提交《工程变更单》,在变更单中应说明要求修改的内容及原因或理由,并附图和有关文件。
建设单位负责人收到变更单后组织施工单位、现场设计代表、建设单位、工程中心-工程管理部、财务部、监理单位等相关部门进行研究、协商,确认其必要性后,经各方同意后签字并形成纪要,作为工程变更单附件,报建设单位负责人审批并取得设计院正式变更文件后,由工程中心-工程管理部发布变更指令方能生效予以实施。
(5)如果变更涉及到结构主体及安全,该工程变更由工程中心-工程管理部按有关规定报送施工图原审查单位进行审批,否则变更不能实施。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现场签证,应按公司统一规定执行。
签证内容工作持续发生的,如发电机台班、抽水机台班等,可以在施工日志、监理日志及现场专业工程师工作日记记录一致的基础上进行合并签认,签证须附前述记录资料。
三、项目施工中现场发生的以下情况不得对签证予以认可:
1、场地原始标高未经项目监理单位使用仪器进行复核的;
2、隐蔽工程隐蔽前未经项目监理单位和建设方项目代表认可的;
3、因施工质量问题及承包人材料质量问题引起的返工;
4、因施工单位交接工作未形成书面签字记录,交接后发生的返工、对已完工产品造成损坏、交接后施工费用增加的签证(责任人书面声明愿意承担责任的除外);
5、因项目经理部管理不当发生的费用损失签证;
6、因施工单位不按相关施工依据进行施工发生的费用损失签证。
四、签证的价款按下列原则进行确认:
1、合同已有适用于变更内容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执行。
2、合同中有类似于变更内容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于或类似工程的价格,按合同计价依据确认价格,或按公司的相关制度办理。
五、经济签证应由各单位具有合同授予合法权利的人签署,除非另有各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施工单位签署人为项目经理,监理单位签署人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签署人为项目经理。
六、经济签证在各单位之间的传递应办理相关收发文登记手续,并由专人负责收发,收发负责人由各单位协商后书面明确。
七、以下经济签证属无效的变更、签证:
1、内容违背施工合同中确定原则的;
2、经济签证未按相关规定进行办理的;
3、未经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同时签署的;
4、签署各方中有任何一方超越权限的;
5、经济签证内容重复的;
6、直接签定金额但无组价依据或详细情况说明的;
7、经济签证内容在竣工结算时发现与其它竣工结算资料相矛盾的或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8、对同签证内容在正常情况下可以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合理理解的;
9、超过时限办理的;
10、未编号的及未办理相关收发文登记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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