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具备的职业道德有:(1)维护国家的荣誉和利益,按照“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执业。
(2)执行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制度,履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和职责。
(3)努力学习专业技术和工程监理知识,不断提高业务能力,适应工程建设发展需要。
(4)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监理业务。
(5)不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理单位注册和从事监理活动,不在政府和施工、材料设备的生产供应等单位兼职。
(6)不为所监理的项目指定承包单位、建筑构配件、设备、材料和施工方法等。
(7)不收受被监理单位的任何礼金。
(8)不泄露所监理工程中各方认为需要保密的事项。
(9)坚持独立自主的开展工作。
监理工程师应遵守的工作纪律如下:(1)遵守国家法律和政府的有关条例、规定和办法等。
(2)认真履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所承诺的义务和承担约定的责任。
(3)坚持公正的立场,公平地处理有关各方的争议。
(4)坚持科学的态度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5)在按委托监理合同的规定向项目法人提供技术服务的同时,帮助被监理者完成其担负的建设任务。
(6)不得损害他人名誉。
(7)不泄露所监理工程需要保密的事项。
(8)不在任何承包单位和材料供应商中兼任职务。
(9)不擅自接受项目法人额外的津贴和被监理单位的任何津贴,不能接受任何影响监理公正、独立地位的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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