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1〕第9号
为规范我省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人〔2018〕67号)、《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修正)文件精神,现就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注册申报。我省自2021年5月10日起开展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注册工作。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申请实行网上申报、受理和审批方式,申请人通过“江苏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系统”(网址:http://58.213.147.237/zhc/)进行相应材料填报。
二、增项专业。已注册一个专业的二级造价工程师,需申请第二专业注册的,按初始注册程序办理。
三、注册证书。准予注册的,由我厅核发《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电子证书)(详见附件)。
电子证书可通过登录“江苏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系统”或者“江苏政务服务网-综合旗舰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旗舰店–证照查询验证–人员资格证查询”下载。
四、执业印章。由申请人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编码规则及样式的通知》(建办标﹝2020﹞10号)的规定样式及系统生成印章编号至经公安部门备案的刻章厂自行刻制。
注册多个专业,各专业注册有效截止日期不同的,执业印章有效截止日期为注册有效期最早截止专业的日期。
五、继续教育。二级造价工程师一个注册有效期内继续教育学时应不少于120学时。注册多个专业的,继续教育学时可重复计算。
注销注册后重新申请注册的,截至重新申请注册之日,近4年内继续教育学时应不少于120学时;自职业资格证书批准之日起至申请重新注册之日止不足4年的,继续教育学时每满1个年度不少于30学时。
职业资格证书批准之日1年后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截至申请注册之日,近1年的继续教育学时不少于30学时。
六、其他。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其注册证书一律失效,由系统自动注销。
业务办理咨询联系电话:025-83666746
系统技术支持联系QQ群:894698829
附件:1.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电子证书样本)
2.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修正)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编码规则及样式的通知(建办标﹝2020﹞10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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