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印发<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互认实施细则>的通知》,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发布《关于二级建造师在本市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内注册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即日起实施。
实施范围
在浙江省及江苏省取得二级建造师职业资格的执业人员,可在本市示范区内企业申请初始注册、增项注册、延续注册及注销注册。
办理流程
(一)网上申请
申请人申领个人数字证书后,通过点击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网站(zjw.sh.gov.cn)“一网通办”专栏中“市住建委”菜单后通过“建设工程注册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许可”中“对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的许可”进行个人登录,填报注册事项,并使用个人数字证书对申请表进行数字签名。企业申请人通过市住建委网站(zjw.sh.gov.cn)“一网通办”专栏中“市住建委”菜单后通过“建设工程注册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许可”中“对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的许可”进行法人登录,对申请注册在本企业的注册事项进行确认,完成网上申请。
(二)网上受理
个人申请人填报注册事项及企业申请人确认后,个人填报信息经系统数据比对符合条件后,申请事项即网上受理,出具受理凭证,同时在市住建委网站“通知公告”栏目进行受理公示。
(三)网上审批
申请事项的承办、审核和审批状态可在网上全程查询。初始注册、增项注册、延续注册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注销注册在申请人提出申请后,由注册企业同意且数字证书签名后自动办结,电子注册证书同步注销。
(四)电子注册证书颁发和领取
二级建造师注册申请批准后,系统生成并颁发电子注册证书。证书持有者本人应当登录系统中“电子注册证书管理”栏,领取电子注册证书。
(五)变更事项
1、当注册人员发生聘用企业变更时(新企业需为示范区内企业),应先办理注销注册,再重新办理初始注册,证书持有者本人重新领取变更后的电子注册证书。
2、企业工商注册名称信息发生变更时,企业在变更资质证书名称的同时可对本企业中二级建造师证书信息进行批量变更,证书持有者本人重新领取变更后的电子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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